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A、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1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2.父母均丧失劳动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B、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1.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5.家有病人常年治疗。
C、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费、住宿费,但能基本保障生活费用的。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生源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充条件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2)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3)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