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33第3组模拟庭审笔录
[center]庭 审 笔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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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 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请坐下,报告审判长,今天到庭的有当事人原告方静、被告贾贵及诉讼人康立娟,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
审:值庭法警,被告人是否全部押解到庭候审?
警:是.
审:现在开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出生地 、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或单位名称及住所地.
被:贾贵,男,1979年4月21日,汉族,江西赣州,高中文化,家住赣州黄金大道25号,曾在赣州市客家机械厂做工,现无固定职业.
审:是否曾收到过法律处分及种类、 时间.
被:没
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 时间.
被:有,我2005年9月20日被逮捕。
审: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收到民事诉讼状的日期.
被:2005年12月8号收到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2005年12月1日收到的民事诉讼状。
审: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模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贾贵盗窃及故意伤害一案.该庭由审判长郭艳,审判员周子暄,赵志东组成合议庭,公诉人康立娟,辩护人 刘彭威,谢振宇和书记员李冬珍,郭逸成.
审:被告人贾贵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 公诉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的陈述.
原,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是否要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原告宣读民事诉状.
公:详见江西省赣州市应科院模拟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2005]65号。
审: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被人贾贵盗窃及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贾贵,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被:听清楚了.有异议,我是被冤枉的。
审:被害人方静,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方:听清楚了.那天晚上我外出回家路过车棚时,听到车里有异常响动,便上前看个究竟,发现有个人在一辆摩托车旁敲锁,我便大喊邻居“抓贼”,并冲上去抓他,没想到那个小偷拿起一根木棍打我,没过多久我便被他打昏过去,后来的事不知道了。
审: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原(诉):详见民事起诉书。
审:被告人贾贵,刚才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有何异议?
被: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由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辩:详见辩护词。
审:原告,刚才辩护人宣读的辩护词是否听清楚?
原: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贾贵,刚才辩护人宣读的辩护词是否听清楚?
被:听清楚了.
审:现在由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贾贵.
公:被告,2005年9月8号晚上你在做什么?
被:我去客家小区附近办事。
公:去那办什么事?
被:去附近的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公:办完事你又去了哪?
被:我去了小区车棚去取我的摩托车。
公:你什么时候将车放进车棚的?
被:大概晚上7点左右。
公:车棚有两个入口,你是从哪个入口进入的?
被:从西边入口进入的。
公:你晚上办完事去取车时是几点记得吗?
被:大约9点。
公:你进入车棚后又做了什么?
被:我发现钥匙没了,急着回家,便想到撬锁取车回家。
公:你是用什么撬的摩托车,工具哪来的?
被:用钢筋,车棚地上捡的。
公:你摩托车内的钢条哪来的,被撬车车头有电线露出是不是你拔的?
被:我原单位拿的,是我拔的,我想启动摩托车。
公: 据保安说你前几天经常在小区内出入是吗?
被:是,我那几天在客家小区附近的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公:你是否在撬锁过程中将被害人方静打伤?你为什么打他?用什么打的?
被:是,因为他打喊抓贼我心理好恐惧我怕惹麻烦。随手在旁边捡了根木棍打的。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你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对被告有何发问?
原(诉):贾贵,你是否见过我当事人什么时候,什么地点?
被:见过,9月8日晚9点左右,赣州市客家大道。
原(诉):那你当晚有没有对我当事人实施伤害行为,用木棍把我当事人打伤。
被:那天晚上我是被逼的。
原(诉):你无须解释,只回答有还是没有。
被:有。
原(诉):你打晕我当事人之前是否听到我当事人喊贼。
被:是。
原(诉):审判长,我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有何发问?
辩:被告人贾贵,你那天去车棚的天气如何?大概是在什么时候?
被:天气好阴暗,是在晚上。
辩:贾贵,9月8日你是怎么样去的客家小区的?
被:我是骑我自己的摩托车去的。
辩:你办事办了多久?
被:2个小时左右。
辩:当你发现你的钥匙不见时,你心情如何?
被:我非常焦急。
辩:你以前有没用过钢条撬锁开摩托车成功的情形?
被:有。
辩:原告出现时的情形怎样?
被:他当时看到我时,口里大喊抓贼,然后他将我推倒。
辩:110来了你当时有没抵抗?
被:没有。
辩: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害人方静发问
公:方静,2005年9月8号晚九点你在哪?在干什么?
方:我在回家路过车棚的时候,听到车棚有异常响动便上前看个究竟,发现有一个人在一辆摩托车旁撬锁。我便大喊抓贼,上前想制止他的行为,没想到他拿起一根木棒就打我,我根本没想到他会有这一手,没躲着,就被打晕了。
公:当时天黑,你有没有看清楚打你的人的相貌?
方:看清楚了。他上前打我的时候看清楚的。
公:那他现在在法庭上吗?
方:就是法庭上的被告。
公: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对被害人进行发问。
原(诉):没有问题。
审:现在由辩护人对被害人进行发问。
辩:你路过车棚时是几点,能见度怎么样?
方:9点,居民楼上又灯光基本上能看清他的长相。
辩:你当时做了什么?
方:我大喊抓贼。
辩:你当时怎么就知道我当事人就是贼呢?
方:因为他动作异常,鬼鬼祟祟的。
辩:那你为什么要推我当事人?
方:我根本就没推,他在说慌。
辩: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贵犯盗窃及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进行举证.
公:请法庭准许证人王贝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王贝到庭作证.值庭法警带证人入庭.
证人你的姓名,年龄,单位,住址?
证:王贝,22岁,客家小区保安公司,江西赣州市客家大道99号。
审:你同本案当事人有何关系?
证:没。
审:王贝,作为证人,你应就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向法庭陈述,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听清楚了.
审:请证人在作证保证书上签字.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王贝,2005年9月8号9点你当时在干什么?是否见到被告,他当时在干什么?
证:我在值班,见到了被告。他正从车棚里慌张的走出来。
公:你还看到了什么?
证:我看到车棚躺了个人,似乎不醒人事。
公:躺在地上的那个人你认识吗?你有没有看清他是谁?
证:不认识,我没看清。
公:你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
证:有,前几天我看到那个人在小区出入,我上前问他话,他迅速就离开我没问上。
公:审判长我询问完毕。
审:被告人贾贵刚才证人所讲是否属实?
被:是,属实。我那几天去客家小区附近找工作,所以经常出现在客家小区附近。
审: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原(诉):王贝,你们小区9月8日前是否发生过丢失车辆的事件?
证:有,8月21日、9月3日连续丢失过两辆。
原(诉):你们有没有做过什么防护措施?
证:有。
原(诉):那做过防护措施后又有没有发生过丢失车辆的事?
证:有,防护效果不佳。
原(诉):为什么?
证:行窃人比较狡猾,丢失车辆都是在晚上,我们保安人员有限,小区事多,我们不可能总盯着车棚。
原(诉):那你们有没有注意过陌生的人或陌生人的举动?
证:有。
原(诉):9月5日晚以前有没有见过被告人?
证:有,他那几天有几次在小区晃悠,而且行为诡异,我们一直在注意他。
原(诉):9月8日晚9时左右你见过被告人马?
证:见过,那天我值班,听到有人喊“抓贼”我就马上去巡查,就看见被告人慌张从车棚里跑出,我便上前将其制服。
原(诉):你还看到了什么?
证:我还看见一个人躺在车棚里。
原(诉):你看清车棚里躺的是谁吗?
证:没有,天色太黑看不清,感觉他好像是受伤躺在哪。
原(诉):审判长我询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发问.
辩:你看到我当事人的时候是个什么情形?你为什么要去抓他?
证:他慌张从车棚走出,想逃跑。当时我在小区值班,突然听见有人喊抓贼,我便跑上去把他抓住,将他制服。
辩:你干保安工作几年了?
证:2年。
辩:以前有没类似情况?
证:有。
辩: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对证人王贝的证言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审:证人王贝,现在退庭.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请法庭准许证人车蔚到庭作证.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车蔚到庭作证.值庭法警带证人入庭.
证人你的姓名,年龄,单位,住址?
证:车蔚,21岁,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学生,江西赣州客家小区C楼23号。
审:你同本案当事人有何关系?
证:没。
审:车蔚,作为证人,你应就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向法庭陈述,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听清楚了.
审:请证人在作证保证书上签字.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车蔚,2005年9月8号9点你是否拨了110报警电话?为什么拨打110?
证:是,我先听到有人喊“抓贼”,然后就看了一下可是看不清。但是就隐约看到有两个人在那了打架。
公:你当时有没看清两个人的相貌呢?当时那两个人在哪?
证:天色很晚,没看清。他们在车棚里。
审:被告人贾贵,刚才证人所讲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
原(诉):车蔚,你在9月8日晚9时左右,是否听到楼下有人喊抓贼?
证:有。
原(诉):你有没有看到什么?
证:我看到楼下有两个人在打架。
原(诉):然后呢?
证:我打了110。
原(诉):我的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发问.
辩:当时你看到打斗的情形是几点?
证:9点左右。
辩:对当是情形你清不清楚?
证:不是很清楚,只是看到有两个人在打斗。
辩:他们打架持续了多久?是两个人扭斗,还是一个追一个打?
证:不清楚。由于当时天黑看不清,只看到两个人纠缠在一起。
辩: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对证人王贝的证言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审:证人车蔚,现在退庭.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1)这是公安局在现场拍摄到的被告摩托车和被撬摩托车的照片,目的是证明被告人的确对他人摩托车进行了盗窃。
(2)这是公安局在现场拍摄到的被告撬锁用的钢筋及被告车内与撬锁工具相类似的钢条的照片,目的是为了证明被告是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来实施盗窃行为的。
(3)这是公安局的侦察实验笔录,目的是证明在当时的环境下被告确实能分辨自己的车和被撬的车。
(4)这是公安局在现场拍到的血迹和木棍的照片及被告的医学鉴定,目的是证明被告用工具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有异议,对第三份证据有异议,时间和人不同肯定有差别,公安局的人看的清不代表我看的清。
辩:有异议,与被告人意见相同。
审:经当庭质证,辩方对第三份证据有异议,本庭暂不确认。
审: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讼代理人进行举证。
原(诉):。。。。。。。。
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告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有异议,金额太高。
辩:有异议,
审:现在由被告辩护律师进行举证。
辩: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用来证明那辆摩托车是我当事人的。
审:公诉人你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由异议?
公:我对证据来源无异议,但此证据与本案无关。
审:附带民事原告诉讼代理人对此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诉):无异议。
审:经当庭质证,控方对第三份证据有异议,本庭暂不确认,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
辩:审判长,举证完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审:先由公诉人陈述辩论意见。
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各个证据都证明了被告人盗窃及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被告人贾贵26岁,是成年人,且具备正常的识别能力,所以他构成盗窃及故意伤害罪主体,据被告人自己的陈述他7点钟将自己的车放进车棚,当时能见度高,应该可以辨认清自己停车的位置和方向,其取车时发现钥匙不见了,按一般人的思维是回想钥匙可能掉在何处,要不就打车回家,改天再来取车,而不是马上想到撬锁,再说一般摩托车锁都要几十块钱,经济角度都不现实;晚上9点左右,这个时间段,人们大都在家,一般不会注意外面的情况,,且当时车棚灯光昏暗,被告人自认为此时不会被人发现,被告人说其撬锁工具是从车棚里捡的,依其陈述当时连车都看不清,又怎么会看的到一根小小的钢筋?被告人撬锁工具与其车内发现的钢条相似,且其撬锁行为距被害人发现的时间很短,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将锁撬开,除非你是撬锁专家,要么你的工具进行了特制,所以可以说明被告人所用工具是事先准备好的,被告人将摩托车车头的电线拔出,企图利用电线的接触发动摩托车而将其秘密窃走。模拟公安人员经过了侦查实验,结果表明当走到距被撬车2米处时,便可大致看清车的轮廓;贴近车便可辨认出车型,被告人在撬车时应是贴近摩托车的,那个时候他有时间也有能力去认清眼前的车,这些都可说明被告人有据此车位己有的动机,主观上是故意的。当时被害人方静见其行为不诡,大喊抓贼时他却用木棍将方静打晕,造成轻伤,正应证了做贼心虚,很明显被告人将方静打晕是故意的,唯有这样才能制止方静大喊,并顺利脱身。
审:被告人贾贵可以自行辩护。
被:没有。
审:被告人贾贵的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辩:审判长,审判员,对于公诉人所说的我将发表一下几点意见:
一、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主观方面看,我当事人并无窃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当天晚上我当事人是办完事去取自己的车,由于天色晚并在一个陌生的环境。我当事人由于钥匙丢失所以情急之下没有分清车的样子,错将他人的车误认为是自己的车,发生了撬错车的误会。我当事人当天开自己的车前往客家小区,如果我当事人存在偷车的故意。没必要开自己的车前往,如果得手也会留下证据。这是疑点,对于公诉人说我当事人车内有相似工具的说法,并由此断定我当事人有偷车的嫌疑,也过于武断。事实证明我当事人撬锁的钢条是地上随手捡的,也说明并无事先准备,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方面,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所有权为构成要件。表现为所有权因盗窃行为的发生而脱离了所有人的实际控制,而我当事人在本案中并没有构成此要件。所以认定盗窃罪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具具备,不构成盗窃罪。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当事人当时由于在一个陌生的环境,突然被害人认为是小偷,非常紧张和恐惧,由于在陌生的环境,我当事人害怕被人误会,并且被害人当时并没有和我当事人沟通,在我当事人上前解释前还被被害人推倒在地。一时情急,出于冲动和自卫,随手拾起木棍和被害人打起来,造成误伤,我当事人主观上并无罪过,此伤害应属于殴打行为,而不认定为故意伤害,不应给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我认为公诉人的所说的罪名都不成立。
公:辩护人所说的被告人是出于一个陌生的环境,被告人曾多次出现于客家小区,他对客家小区的环境可以说并不陌生。被告人声称撬锁工具是捡的,这都是被告人自己所说的,并无证据可认证,辩护人所说的事实认定请法庭不予采信;在客观上,被害人的及时出现使得被告人的不法行为得到了制止,假如被害人未出现,那被告人就可能已经偷走摩托车了。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并不存在自卫,在被害人陈述中没有提到他推过被告人,而且在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没有提到被害人推他在先,所以被告人是想掩盖罪行而上前将被害人打晕,主观上已经构成故意伤害。
辩:我当事人是曾多次出现在客家小区,那都是为了找工作,但多次出现就能说明我当事人对客家小区的环境熟悉吗?公诉人梯出的我当事人用的撬锁工具和我当事人车内发现的钢条相似,但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有必然联系。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被害人未在陈述中提到他有推过我当事人,我认为是被害人为了让我当事人处于不利,他好将责任全部推给我当事人而有所隐瞒……
原:我有什么好隐瞒的!我当时根本没推他,他冲上来就打我!
审:肃静!辩护人请继续。
辩:我当事人认为在笔录中提到这个细节是我当事人因为紧张再作笔录时忘掉了。
公:证人王贝证言中提到被告人多次出入小区,而且将摩托车能停在车棚,说明被告人对小区环境和是由了解的;并没有任何证据指出被告人的工具是捡的,但被告人车内发现的钢条和工具相似可推定被告人的工具有事先准备的嫌疑;被害人无需隐瞒什么,而被告人两次都在笔录中忘记被推的细节是乎不合常理,所以辩护人所说的请法院不予采信。
审:辩护人是否答辩?
辩:不答辩。
审:被告人贾贵有什么要说的?
被:当时的工具是我捡的,车里的钢条前面都说了是我自己在原来的厂里拿的;当时是他先推我,我才反抗的!
原:你乱讲!
审:肃静!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公:没有。
审:现在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诉):我当事人小区以前就有丢失车辆的事件发生,而我当事人在2005年9月8日晚9时左右回家时刚好碰到一个陌生人在车棚呆在一辆摩托车旁鬼鬼祟祟的撬锁,在此情况下我 想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小区的居民都有会上前制止,大喊“抓贼”。而就是我当事人良知的举动竟然遭到被告人贾贵的一顿毒打,以致给我当事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重大伤害,我当事人要求被告人支付医疗费8000元、住院25天所造成的误工费3500元、营养费3000元、家人护理期间而造成的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26500元整。
辩:我当事人当晚是误认了被人的摩托车,在开锁的过程中一直认为那是自己的摩托车,被害人方静撞见时,被害人方静不由我当事人解说就大喊“抓贼”,冲上来就想对我当事人不利,我当事人当时心情紧张,实在怕被误会而影响今后的声誉,再说被害人方静是否有推过我当事人还是个争议的事,这件事不应由我当事人付全部责任;而且我当事人现在无工作,没有稳定收入,难以支付如此高额的费用。再说我当事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对伤人一事也很负责,所以请审判长综合以上事实公正合理的判决。
原(诉):根据被告人的笔录与我当事人的陈述,事实很明显,我当事人并未推过被告人,而被告人也没有表现出要解说的意识,当我当事人还未靠近被告人时,被告人就已经举起木棍冲向我当事人,并下手狠毒。所有事实都能说明被告人应该对伤害我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费用。
辩:请审判长,审判员综合考虑我当事人当时的情况,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被一个陌生人撞见,不由分说就大喊“抓贼”,引起我当事人极其恐慌怕造成严重误会,打人不是出于我当事人故意,而是一时不知所措,当时被害人对我当事人造成恐吓才引起打人事件的发生,所以我认为我当事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原:被告人是做贼心虚而产生的恐慌,并不时我当事人所吓,所以辩护人所说的请法院不予采信。
审:辩护人是否答辩?
辩:不答辩。
审:原告诉讼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原(诉):没有。
审:被告人贾贵有什么要讲的?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贾贵可作最后陈述.
被:详见被告人陈词。
审:你的意见已经记录在案,法庭会作考虑。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方静提出的赔偿请求被告人贾贵对此有什么意见?
被:费用过高,无法支付。
审:鉴于附带民事诉讼两方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本庭决定与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审: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法警将被告人贾贵带到候审室.
合议庭笔录
审: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贾贵到庭.现在宣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贵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刑期为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二、被告人贾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静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20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1000元,共计人民币11000元整,限于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理工大学应科院模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告人贾贵你对本判决是否有异议,是否要上述?
被:要上诉。
审: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贾贵盗窃及故意伤害一案已经审理完毕,闭庭。将被告人贾贵还押。
公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
被告人:
被告辩护人: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冬珍
书 记 员 郭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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