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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郝劲松: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的十大理由

[起诉状] 郝劲松: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的十大理由

标题:[起诉状] 郝劲松: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的十大理由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06-12-9
原告:郝劲松,男,汉族,中国公民 纳税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通信地址:北京东燕郊意华小区9-3102室郝劲松收,邮编:101601,电话:1336676198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职务:铁道部部长
第三人:北京铁路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安路勤,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一、请法院认定铁道部(2006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在程序上违法。
二、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0.5元。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21日,我购买了当天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票价标明是2元整,我发现票价比以前的1.5元上涨了5角钱,涨幅高达33%,我询问卖票的工作人员,回答说:票价上涨是依据铁道部《2006年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如果你有问题可以找铁道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被告铁道部身为国家机关在03年、04年、05年、06年四年的时间里,每年春运都涨价,但却从没有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递交召开听证会的申请,导致春运涨价听证会在长达四年时间里无法举行,听证会是政府聆听民声、吸纳民意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行使参政、议政的重要民主权利的有效方式,而被告铁道部切断了同人民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使自己处于垄断、孤独、逃避监督的状态,使人民反对春运涨价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的表达,导致民怨沸腾。人民很生气。每年春运涉及到一亿多旅客的切身利益,铁道部强行涨价,人民怨声载道。历年的春运涨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导致人民对某些政府机关充满了愤怒与敌意,加剧了社会矛盾,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对此,铁道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不受侵犯。而铁道部06年春运涨价行为使得原告比平时多支付了0.5元钱,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虽然0.5元数字不大,但宪法的尊严不容侵犯。

3。根据《价格法》第18条之规定,火车票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价格法》第20条规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2006年春运涨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上报国务院批准,就擅自浮动票价,违反了《价格法》。

4。根据《价格法》第23条之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5。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而铁道部实施2006年春运涨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向价格主管部门递交召开听证会的申请,导致听证会无法举行,违反了《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6。2004年7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据《价格法》第20条、《铁路法》第25条之规定:06年铁道路春运涨价行为,应该报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没有报国务院批准许可就擅自涨价,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7。《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而铁道部实施2006年春运涨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递交听证申请,没有经过听证会这一法定前置程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8。根据《铁路法》第25条之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06年春运涨价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得部分列车票价上涨,相同里程的路段,票价发生了改变,所以票价率也发生了改变,新的票价率应该报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未向国务院上报,未获得批准,就擅自涨价违反了《铁路法》。

9。根据《铁路法》第26条之规定: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而铁道部06年春运涨价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得部分列车的票价发生了改变,新的票价必须公告,而铁道部没有公告就予以实施,因此违反了《铁路法》。

10。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5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春运期间,火车上严重超员,人满为患,乘客喝水困难,想去打水,人多,挤不过去。上厕所困难,厕所里都挤满了人,有的乘客甚至穿着成人纸尿裤坐火车,车厢里空气污浊不堪,乘客呼吸困难。有些乘客由于长时间疲劳拥挤、缺氧,得不到休息以至于诱发长途乘车综合证,有抛洒钱物的,有从车窗里跳火车的,还有的幻想有人要伤害他而持刀伤人人,这些事件媒体都多有报道。在这样一种铁路整体服务质量比平时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火车票价还要上涨15%-30%的高度,乘客得到比平时差的服务却要多支付票价,原告认为这显失公平,铁道部的春运涨价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三部法律的公平原则。
根据铁道部官方的说法,春运涨价是为了分流客流、削峰填谷,但据原告了解,事实并非如此。根据铁道部官方公布的数据,2003年全国铁路春运共输送旅客1.34亿人次;2004年全国铁路春运共输送旅客1.37亿人次;2005年全国铁路春运共输送旅客1.4亿人次;2006年全国铁路春运共输送旅客1.49亿人次。从以上数字判断,春运人数连续增长,春运涨价没有取得分流客流、削峰填谷的效果。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浮动票价,使得原告买票比平时多支付了0.5元,被告的这一具体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请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6年4月17日
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2006年1月21日北京南开往石景山南7095次车票复印件一张,票价2元。
3、2006年1月19日北京南开往石景山南7095次车票复印件一张,票价1.5元。



[ 本帖最后由 法学社 于 2006-12-21 19: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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