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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041班模拟行政庭判决书

法学041班模拟行政庭判决书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模拟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应初民一字第02号

原告:林芳菲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 汉族 农民 江西赣新县人 住赣新县车头村林屋31号
委托代理人:李高玺 男 37岁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邓智亮 男 36岁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李昱德 43岁 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杨 38岁 赣新县法制办主任
            齐荷32岁 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翀充35岁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芳菲诉江西省赣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芳菲及委托代理人李高玺、 邓智亮,被告法定代理人李昱德, 委托代理人王扬、齐荷、 陈翀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6月经该村村委会的同意,并经过土地规划,并于2005年1月19日在赣新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赣政[2005]02号<<土地使用证>>,赣新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24日作出:"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归水东镇王家村所有,"决定.经其多方奔走,赣新县最终作出[2007-1]号行政复议决定,称其承包的40亩荒地没经过合法程序,决定收回。原告不服,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赣新县撤销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赣政[2007-1]号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林芳菲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其所得的程序不符合赣字第2004号文件故决定收归国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芳菲2004年6月,在征得村委会的同意下,并按照乡土地规划局的规划,开垦里该村40亩荒地,并对该土地进行了相应的修整,2005年1月19日在赣新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证号赣政(2005)02号《土地使用证》,原告凭证向赣新县索要其开垦的土地,赣新县人民政府在2005年12月24日却作出:“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归水东镇王家村所有”的决定。原告林芳菲不服,向赣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赣新县人民政府作出赣政[200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先作出的行政决定。
本院认为: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国家鼓励农民开垦荒地进行种植。原告林芳菲自愿开垦的农村荒地属于国有土地,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林芳菲对其所开垦的40亩荒地,依法享有三十年不变的土地使用经营权,亦应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赣新县人民政府将原告林芳菲开垦的国有荒地确认变更为集体所有土地,对林芳菲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消。对原告林芳菲因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原告所提出的赔偿标准事实依据不足,该以增加无偿种植年限的方式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消赣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07-1]号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赣新县人民政府(2005)02号土地使用证。
林芳菲继续享有开垦荒地种植的优惠政策,2007年至2009年无偿种植3年(含一年损失补偿种植)。
从2010年起,原告林芳菲按规定享有土地使用证,但应依照国家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的有关费用。
本案诉讼费共计300元,由被告赣新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向本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刘科峰
                                                 审判员:马新炜
                                                         张贵颖

二0 0七年一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文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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